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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电力价格规制探讨

2009/7/10/08:41 来源:中国能源报

发展以风能、太阳能为代表的新能源电力,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节能、减排、降耗政策的必然选择。如何形成合理的新能源电力价格,成为影响发展新能源电力积极性的关键因素。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发展以风能、太阳能为代表的新能源电力,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节能、减排、降耗政策的必然选择。如何形成合理的新能源电力价格,成为影响发展新能源电力积极性的关键因素。

    根据规制经济学理论,供电、供水、供气等均属于必须由政府规制的自然垄断产品。其特点是:初次投入成本巨大,但随着运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成本随之降低,理论上可以趋近于零。

    为什么会形成自然垄断呢?理论认为:一是一般人投不起;二是许多涉及管网布设,重复布设意味着资源浪费;三是如果出现激烈竞争,则会两败俱伤,最终无人提供这些产品。

    由于上述原因,在供电等产业领域往往自然形成一家或几家生产者。为了避免自然垄断厂商通过操控价格,制定“霸王”价格,攫取高额利润,各国都对自然垄断产业实行政府规制。规制的办法主要有二:一是准入规制;二是价格规制。准入规制就是限定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和区域企业数量。

    政府对电价规制,就是要限价。问题在于这个限价标准很难把握,价格定高了,用户不满意,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成本提高;价格定低了,电力企业要亏损,政府还得补贴,如果形成补贴依赖,企业效率就会下降。最理想的价格标准就是用户、供电企业均可以接受、政府也不需要补贴,且不会影响国民经济的成本。

    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各方参加的价格听证制度,各方通过协商,共同制定价格,甚至是讨价还价或曰“多方博弈”。协商定价时,最难确定的就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对于其他两方来说,信息是不对称的。无论是按照平均成本,还是边际成本都难以有效进行规制,于是就有了最高限价规制、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利益集团规制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等规制模式。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国家掀起了公共管理体制改革浪潮,对电力等自然垄断产业纷纷实行引入竞争机制的改革。我国在1998年也开始了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力改革,试图在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现“竞价上网”。然而,由于电力体制改革面临“政企不分、产权不清、体制不顺、法律滞后”等问题,电力产业的市场结构没有根本改变,电力成本居高不下,电价增长过快,集资办电和多种电价的政策使得电力市场价格混乱,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电力监管体系一直没有建立,电力规制方式和手段滞后,难以适应电力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电力的发展是迫于资源环境的压力,以及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发展起来的。近几年发展迅猛,到2008年底,我国新能源占能源生产总量比重超过9%。2007年,我国太阳能产业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一,是全球太阳能热水器生产量和使用量最大的国家和重要的太阳能光伏电池生产国,2008年我国的太阳能产业在不利经济形势下仍保持了30%的高增长。截止到2008年底,中国累计风电装机容量跃过1300万千瓦大关、达到1324.22万千瓦,风力发电能力排名世界第四。

    尽管我国新能源电力发展迅速,但其发电成本仍然远高于煤电,在“竞价上网”的制度安排下,与煤电的价格竞争明显处于劣势。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应该综合考虑。

    首先,鼓励消费者购买一定数量的绿色能源,以扩大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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