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收到诉讼代理律师转交的最高院9月5日做出的(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最高院在维持北京市高院(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上述判决的基础上,撤销公司以沈阳添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98.5%股权与沈高公司持有的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74.4%股权进行股权置换的合同。
东北电气估计该判决将使公司增加损失1.02亿元。
对于该判决,公司聘请律师认为,最高院做出的是生效的终审判决,公司应该严格履行该判决,否则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加倍支付利息等责任,进而加剧公司的资产损失。东北电气董事会于26日决定接受最高院所做出的终审判决结果。
东北电气表示,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考虑,依据2008年1月9日公告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已在2007年度业绩报告中确认交易损失1.7亿元。
现依据最高院对国家开发银行诉讼案的终审判决结果,需要在原一审判决结果基础上追加确认交易损失1.02亿元达到2.73亿元,由此将对公司2008年度业绩造成损失为1.0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