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地震灾区电力恢复重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工程建设费用计算标准,遵照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依据《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水电工程设计概算费用标准》和《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恢复重建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地震灾害对电力设施造成的破坏程度,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程主要分为三类:灾后抢修恢复供电工程(以下简称“抢修工程”)、原址重建工程和规划重建工程。
三、本办法中所称的抢修工程指在地震受损环境尚未恢复,交通条件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电力设施受损部分予以修复或更换并使之恢复功能的工程;原址重建工程是指电力设施遭受地震破坏无法修复,需拆除并在原址范围内重新建设的工程;规划重建工程是指电力设施所在地区地质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需异地重新规划、重新建设的电力设施工程。
四、本办法中所称的地震灾区范围包括:四川省的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雅安市、乐山市、眉山市、达州市、巴中市、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肃省的陇南、天水地区,陕西省的宝鸡市、安康市和汉中市。
五、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以上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的电网工程和水电工程。其他电力设施的恢复重建可参考执行。
六、在本办法之外确有必要增列新的项目和费用时,必须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经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确认后方可计列。
第二章35kV及以上电网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一、费用项目的设置和计算规则应按照《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执行,费用计算标准除本规定第三、四章规定者外一律不做调整。
二、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按照本地区2008年版《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执行。材料市场价格按照实际合同购置价格计算,超出部分只计取税金,汇总计入编制年价差。
三、安装材机费调整根据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颁布的电定总造[2007]14号文规定的原则和各省电力建设定额站测定的年度材机调整系数执行,调整金额只计取税金,汇总计入编制年价差。
四、建筑材料价差调整应根据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电定总造[2007]14号文规定的原则,按照实际采购价格计算,调整金额只计取税金,汇总计入编制年价差。
第三章35kV及以上电网工程建设定额套用规则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时,定额执行2006版《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定额套用执行2006版《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