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内构件目前只有上海一机床具备制造能力,现阶段产能每年2.5套,扩建完成后也只有4-5套的年生产能力。主管道仅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设备公司实现了国产化制造,年产2.5套。主泵现阶段依靠进口关键部件进行组装才能够实现年产6至8台。
在核心部件和重要核级材料(包括焊材)方面,中国仍然依赖进口,这是制约我国核电大规模快速发展的一个瓶颈。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独立制造过一套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厂的主设备。
另外,随着中国核电发展规划的公布,国际对中国出口核电设备的价格也在水涨船高,有行业内人士分析,未来几年内,国际核电设备出口价格有望上涨200%。
核安全监管打“补丁”
相比技术、人才等因素而言,汤搏更担心核安全监管问题。虽然核电设施安全度已经很高,但是相应监管体制和技术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个例子是,目前我国国内核电安全监管主要依靠“经验”,而随着核电新规划的实行,AP1000等三代核电技术引进,这些设备的安全管理,显然需要一套新的理念。
中国原子能院研究员朱翔介绍说,中国正处于核电大发展的时期,核能与核技术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其中不被公众所关注的便是放射源的管理。我国的核工业发展了50多年,现有5万枚以上的放射源,也产生了不少放射性废物。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而用户多而分散、个别单位管理不善,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了威胁。
2005年《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出,但正式法规却一直没有出台。
“我国已制定和实施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国家标准主要是GB11806-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只是规定该管什么,即为达到安全运输目的应满足的基本技术和管理要求。而具体应由国家哪个部门负责监管以及如何监管,不是GB11806能够解决的问题。我国由于缺少行政管理方面的配套法规,国家标准中对有关放射性物质的货包包装要求以及对托运人、承运人的审批要求难以实施。”朱翔说。
目前,在法规和部门规章方面,涉及我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共分为:通用系列、核动力厂系列、研究堆系列、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核燃料管制系列、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等八个系列。
而在法律层次上,中国的核安全管理却缺位了。在核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面,目前可划入法律层次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但此法律远远不能覆盖核安全管理的主要方面,“根据各国实践,应制定核安全法或原子能法等,各国均有《核安全法》或者《原子能法》。”汤搏说。
除此之外,在核安全监管队伍上,也存在人员少、技术手段落后、经费明显不足等困难,国家核安全局目前仅有核安全监管人员300余人,与核电快速发展的形势完全不相适应。每个新建核电项目需审评人力为50人/年,每台运行机组需审评人力为20人/年,每台机组需现场监督人员为3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