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
本网讯记者任春报道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6月25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发〔2008〕20号。该《意见》明确提出,国家电力监管机构是全国电力安全的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电力系统应急、灾害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其中,首次明确了电力灾害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电力规划工作,该《意见》明确提出,国家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力规划工作,组织编制330千伏以上和重点地区电网发展规划;省级电力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电力规划,组织编制220千伏以下电网规划并报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据悉,《意见》共四个部分29条,明确了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在全国电力规划、电力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明晰划分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电力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在抢险救灾中的分工职责。
该《意见》提出,电力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统筹考虑水源、煤炭、运输、土地、环境以及电力需求等各种因素,处理好电源与电网、输电与配电、城市与农村、电力内发与外供、一次系统与二次系统的关系,合理布局电源,科学规划电网。
电力规划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的影响,要根据电力资源和需求的分布情况,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布局,要科学规划发电装机规模,适度配置备用容量,坚持电网、电源协调发展。
该《意见》提出,在调整电网建设标准,推进电力抗灾技术创新方面,要修订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力建设标准和规范,科学确定电网设施设防标准,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电力抗灾、救灾的科研投入,加快电力抗灾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该《意见》提出,要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预防为主、保证重点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电力监管机构监管、企业为主、用户积极配合的电力应急预警系统和电力抗灾体系,做好灾害防范、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国务院要求,国家电力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配套措施,协调推动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工作。电力监管机构要严格执法,加大电力安全监管力度,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力正常供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科学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今年我国南方地区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和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电力设施大面积损毁,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