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核安办〔2008〕16号
关于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单位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确保其顺利实施,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
现将《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单位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看。
请你单位于2008年3月30日前将意见传真至我局并将意见的电子版发送至下列邮箱。
联系人:焦殿辉王伟
电话:(010)6655636866556367
传真:(010)66556366
E-mail:jiaodh1@sohu.comthe79@sina.com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核安全资格条件意见函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单位资格条件
(征求意见稿)
1目的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以下简称《规定》)已对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了原则的规定,本文件是对《规定》有关条款的补充和说明,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核设施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管理。
3.资格许可条件
3.1法人条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3.2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申请单位应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19001或ISO9001等】,且持有效认证证书的时间应在2年以上。
(2)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SHMS18000或GB/T28000)和环境管理体系证书(ISO14000-GB/T24000);
(3)申请单位应熟悉核安全法规和导则的要求,并按照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建立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活动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质量保证大纲》及相关的执行程序,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并配备专门的质保人员。